(2016)冀0623财保4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申请人刘永涛与被申请人刘运奇诉前保全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涞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涞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永涛,刘运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涞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23财保49号申请人刘永涛,男,1969年8月26日生,汉族,住涞水县。被申请人刘运奇,男,1990年1月11日生,汉族,住保定市。2016年9月17日19时50分许,被申请人刘运奇驾驶琼AKL7**号小型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涞水县涞阳南路迎宾公园门口处时,与由西向东步行横过公路的申请人发生碰撞,造成申请人刘永涛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为防止被申请人变卖、转移财产,保障今后案件的顺利审理与执行,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刘运奇驾驶的琼AKL7**号小型轿车一辆。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查封被申请人刘运奇驾驶的琼AKL7**号小型轿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马金坡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杨雅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