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03民初1075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厦门创程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潘昆明、陈文标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创程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潘昆明,陈文标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03民初10759号原告:厦门创程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北路72号中闽大厦第四层407-408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99904643Q。法定代表人:林大城,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筱研、许春意,职员。被告:潘昆明,女,1973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被告:陈文标,男,1971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县。原告厦门创程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潘昆明、陈文标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邱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因无法向被告直接送达应诉材料,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邱 瑛人民陪审员 郑明娥人民陪审员 廖静巧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叶鹭燕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