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03执103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盐城新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江苏景祥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盐城新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江苏景祥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03执1036号申请执行人盐城新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亭湖区。法定代表人王佳,该××总经理。被执行人江苏景祥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城南新区。法定代表人徐宁,该××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盐城新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景祥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的债权,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有可供执行的线索时,再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蒋宝云审判员 耿晔照审判员 张登太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