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881刑初7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8-09-07
案件名称
蒋大文贪污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同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同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大文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同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881刑初79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同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蒋大文,男,1976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黑龙江省同江市党支部副书记,住黑龙江省同江市。2016年4月9日因涉嫌贪污被同江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同江市公安局执行。黑龙江省同江市人民检察院以黑同检诉刑诉(2016)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大文犯贪污罪,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同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永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蒋大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1年至2013年期间,同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住建局)对辖区内农村进行泥草房改造过程中,均要向需要改造的农户收取自筹款,此款由乡镇政府委托村干部收取后直接上缴住建局,用于工程支出,后该项自筹款于2014年起住建局不再收取。2015年临江镇富裕村泥草房改造项目获得批准后,临江镇人民政府不知住建局已不收取自筹款的规定,仍然由负责乡建的工作人员张某1通知富裕村村委会按每间房150元标准收取需改造房屋农户自筹款,富裕村由被告人蒋大文负责具体收费工作。从2015年9月开始收费过程中,蒋大文私自提高收费标准,以瓦盖每间200元、草盖每间500元的标准向农户收取自筹款,共收取自筹款人民币69500元,其仅将37500元上交给张某1,余款32000元被其据为己有,用于偿还自己在信用社的贷款及生活支出。案发后,被告人蒋大文积极退回全部赃款。2016年4月9日,被告人蒋大文主动到检察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线索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破案、抓捕经过、自首证明、现实表现、户籍证明;任职证明、黑龙江省2015年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2015年临江镇泥草房改造补助金发放明细表、富裕村2015年泥草房普查统计表、建设局召开泥草房改造会议、建设局出具的明细表、蒋大文自书收费名单、明细、提取于蒋大文处收据两张、张某1银行交易明细、蒋大文交易明细、蒋大文还款凭证、借款合同;证人张某1、万某、曲某、丁某、于某1、于某2、张某2、王某、刘某等55人证言;被告人蒋大文的供述和辩解;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返还扣押财物清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蒋大文利用受镇政府委托收取自筹款的便利条件,侵吞人民币32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蒋大文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且被告人积极退赃,犯罪较轻,可以免除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三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蒋大文犯贪污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孙 荣审 判 员 邱洪玉人民陪审员 张国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林祺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