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京0114执256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北京汇通鹏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其他民事一案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汇通鹏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赵双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4执2569号申请人执行人北京汇通鹏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北京市昌平区超前路37号6号楼A单元701号。法定代表人张丙军被执行人赵双星,男,1975年11月11日出生,住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北郊农场家属院**号楼*单元***号。申请执行人北京汇通鹏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赵双星其他民事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北京汇通鹏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依据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29日作出的(2015)昌民(商)初字第1840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执行程序终结。待申请执行人发现新的线索,可重新申请执行。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京0114执256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有昌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郭 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