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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82执392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1)阮育林与叶定芝、徐吾妹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阮育林,叶定芝,徐吾妹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82执392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阮育林。委托代理人:黄正周。被执行人:叶定芝。被执行人:徐吾妹。本院于2016年9月18日作出(2016)浙0382执3929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叶定芝名下的坐落于乐清市翁垟镇公安南路71弄××号的房产(所有权证号:100f03911)。现因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还款义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叶定芝名下的坐落于乐清市翁垟镇公安南路71弄××号房产(所有权证号:100f03911)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 冻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阮晶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