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0112执26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双阳支行与董春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双阳支行,董春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12执26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双阳支行。负责人于述春,系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董春梅,女,1975年4月1日生,汉族,无职业,住长春市双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双阳支行与被执行人董春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法院已将被执行人董春梅的房产查封,现暂时没有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尚有债权人民币146237.29元未受偿。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2016)吉0112执263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日三十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徐立军人民陪审员  李德文人民陪审员  钟文珠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吉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