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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宁民初字第0051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张庆龙与吕金生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庆龙,吕金生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宁民初字第00513号原告:张庆龙,男,汉族。被告:吕金生,男,汉族。原告张庆龙诉被告吕金生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庆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吕金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庆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被告给付原告87880元合伙利润。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合伙关系。2013年,原、被告合伙与宁城县三座店镇西沟村签订合同,共同承包经营该村食用菌温室大棚。原、被告共同出资、共同管理,利润共享、风险共担。双方口头约定由原告管理账目,被告管理现金,双方一直按照约定执行。截止到2013年末,被告应支付原告87880元,几经索要,被告迟迟不肯支付。被告吕金生辩称,2012年腊月,答辩人就开始与原告共同在西沟村承包经营食用菌温室大棚,双方约定,共同出资、共同管理,利润共享、风险共担,双方口头约定:由原告记账,答辩人管理现金。但在共同管理经营过程中,原告不讲诚信,采用隐瞒、欺诈的手段制造假的单据,就此双方发生纠纷。事实是这样的:2013年9月5日,头道营子郭振山到我处拉滑子菇,中午装的车,装完车后,原告开具了现金收入单据,让我在现金单据上签字。下午,原告人又开了一张现金收入单据,让我妻子王秀云又签了字。这样,一笔收入就变成了两笔。本来一天卖300多袋蘑菇这样的情况就很少,在同一天,完全一样的袋数、一样的斤数,从来没有过。在发生纠纷时,答辩人曾找过买滑子菇的客户,他承认只来了一次,买了一车,我跟装车的人求证,他们也证实只装了一车,原告也没有装两车的装车费证据。再说,还应该有剪蘑菇的人工进行佐证,可这些原告都没有,他就凭着一天开的两张现金收入单据上有我们夫妻的签字为证,非要我们认可卖了两车。发生纠纷后,我们也曾找过会计人员对该收据的真伪进行鉴定,并且经司法所进行调解,可原告就是坚持己见。并且诉讼至法院。原告与答辩人系合伙关系,二人谁也不是专业财会人员,在账目上出现重复记账可以理解,但在没有其他证据能证实确实卖了两车的情况下,硬说是卖了两车,并且在答辩人妻子不知情的情况下又签了一次字,并且以签字为准,这难免有故意诈取钱财之嫌,不但这一笔账目原告做的漏洞百出,其他的记录也是不能自圆其说,答辩人认为,原告与答辩人作为合伙关系,理应以诚相待,凭良心做事,不能工于心计,巧算与人,请求人民法院查明事实,驳回原告的无理诉请。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原、被告合伙与宁城县三座店镇西沟村签订合同,共同承包经营该村食用菌温室大棚。双方约定:原、被告共同出资、共同管理、利润共享、风险共担。口头约定,由原告管理账目,被告管理现金。后因经营中发生矛盾,合伙解散。合伙经营期间的账目未能清算,为此,原告提起诉讼。在诉讼中,原、被告均同意由本院委托有资质的的审计机构进行清算。本院委托赤峰诚誉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原、被告对审计结论均有异议,请求回去自行清算。现原、被告已达成部分协议。但原、被告未有清算结论。本院认为,原、被告合伙账目未能清算,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根据及法律依据,其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法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庆龙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99元,邮寄费44元,审计费5000元,合计6043元,由原告张庆龙负担3543元,由被告吕金生负担25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温相春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娟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