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13执160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清支行、段义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清支行,段义军,段义忠,王开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13执1604号申请执行人: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清支行,住长清区。被执行人:段义军,男性,1968年9月29日出生,住长清区。被执行人:段义忠,男性,1956年4月11日出生,住长清区。被执行人:王开平,男性,1969年1月6日出生,住长清区。本院在执行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清支行与段义军、段义忠、王开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证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鲁0113执1604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立新人民陪审员 郭 汝人民陪审员 刘 鹏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房玉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