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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12民初393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广东木几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宝安区民治祥兴五金加工厂、深圳市意合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2016民初3932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木几智能装备有限公司,深圳市宝安区民治祥兴五金加工厂,深圳市意合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12民初3932号原告:广东木几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法定代表人:吴志达,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戴春锋、彭河春,广东神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民治祥兴五金加工厂,经营场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经营者:吴小波,住湖北省天门市。被告:深圳市意合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法定代表人:彭露。原告广东木几智能装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民治祥兴五金加工厂、深圳市意合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4日以简易程序立案。原告于2016年9月22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木几智能装备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272元,减半收取计113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东木几智能装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惠滨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根星韩燕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