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503执763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向庆华申请执行郑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向庆华,郑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东��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503执763号之三申请人:向庆华,女,汉族,现住河口区黄河路。被执行人:郑虎,男,汉族,现住河口区河欣小区。向庆华申请执行郑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2016)鲁0503民初109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09月20日向被执行人郑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郑虎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郑虎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内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振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