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503执763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向庆华申请执行郑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向庆华,郑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东��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503执763号之三申请人:向庆华,女,汉族,现住河口区黄河路。被执行人:郑虎,男,汉族,现住河口区河欣小区。向庆华申请执行郑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2016)鲁0503民初109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09月20日向被执行人郑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郑虎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郑虎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内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振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