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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天法刑初字第224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王某某故意伤害罪2015刑初2249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穗天法刑初字第2249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户籍地址湖南省攸县。因本案于2015年6月2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于同年6月18日被逮捕。现押于广州市天河区看守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以穗天检刑诉[2015]22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吴利琴、叶思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28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王某驾驶车牌号粤A×××××某公司出租车在本市天河区员村程界西市场路口候客,因乘车费用与准备乘坐其车辆的肖某庚、肖某己等人发生争吵,王某为泄愤,驾驶该车辆撞倒被害人肖某丙、肖某己,再倒车撞倒被害人肖某庚后逃离现场。经鉴定,被害人肖某己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被害人肖某庚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2015年6月2日晚,被告人王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本院判处,并列举了相关证据。被告人王某否认公诉机关的指控,辩称其是驾车逃避被害人殴打时不小心碰到对方,其没有伤害被害人的故��。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28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王某驾驶车牌号为粤A×××××的出租车在本市天河区员村程界西市场路口候客,与准备乘坐其车辆的肖某丁及其朋友肖某己、肖某丙、肖某庚等人因乘车费用问题发生争执和推搡。双方被劝开后,被害人肖某己、肖某丙、肖某庚等人步行离开,被告人王某为泄愤驾车驶离现场后又返回现场,加速驶入巷内将被害人肖某己、肖某丙撞倒在地,后又倒车将被害人肖某庚撞倒在地,随后驾车迅速逃离现场。同年6月2日,公安机关传唤被告人王某到派出所接受调查。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肖某庚右膝部瘢痕符合手术形成,其余体表多处软组织损伤均符合钝性暴力作用所致,右膝部损伤致右髌骨骨折,其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被害人肖某己左足及右膝部的擦伤符合钝性暴力作用所致,右髌骨的损伤符合撕脱性骨折,其损伤程度属轻微伤;被告人王某体表未见明显新鲜机械性暴力损伤。经鉴定,被告人王某患“癫痫”,案发时处于发作间歇期,在本案中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被害人肖某庚的陈述及辨认笔录:2015年4月28日凌晨4时许,我与肖某己、肖某丙、肖某丁等人在本市天河区员村二横路程界西菜市场的档口吃完宵夜后准备离开。肖某丁见路边停了辆出租车就上前问价,议价过程中与司机发生争执。我们闻讯上前,期间有人推了司机一把,我怕事情闹大就叫司机离开,但司机不走,肖某丙随手拿起啤酒瓶作状要砸司机,我上前拦下并再次叫司机离开。司机上车后往前开了数十米,突然掉头向我们高速开来,将肖某己、肖某丙撞倒在地,我们见状纷纷闪避,但司机开过去后又倒车回来将我撞倒。我当即晕倒在地,醒来时人已经躺在医院了。我事后听女友陈某称,当时我整个人被压在车底,司机撞完人后就驾车逃离了现场。经辨认照片,被害人肖某庚指认被告人王某就是将其撞伤的司机。2.被害人肖某己的陈述:2015年4月28日凌晨4时许,我与肖某庚、肖某丙等人在本市天河区员村二横路程界西菜市场的档口吃完宵夜后准备离开,外号“阿某”的朋友见路边停了辆出租车就上前问价,议价过程中两人发生争吵,我们见状都赶了过去。争吵中有人推了司机一把,肖某庚赶紧推开双方,并叫司机离开,司机不走,肖某丙随手拿起啤酒瓶作状要砸司机,肖某庚就用手夺下,并再次叫司机离开。司机随即上车开动,我们见司机走了,就沿着小巷子准备步行离开,谁知那名司机往前开了数十米后突然掉头回来,向我们这边高速开来,出租���先是将我和肖某丙撞倒,然后又倒车将肖某庚撞倒,之后就驾车逃跑了。我们和那名司机只是推搡,没有动手打架。3.被害人肖某丙的陈述:2015年4月28日凌晨4时许,我与肖某庚等老乡在本市天河区员村二横路程界西菜市场边上的档口吃宵夜,期间陆续有人离开,后有人说我老乡在路口跟人打架,我随手拿起一个啤酒瓶走了过去。当时肖某庚、肖某己等人正在路口与一名出租车司机吵架,我冲进人群时被人拦住并被往外拉走约十米。突然,我听到有人大喊“让开”,没等我反应过来,我就被出租车的车头撞到右大腿,然后摔倒在地。该出租车刹车后又立即往后倒车,发动机发出很大声响,我爬起来追了十多米,但那辆出租车快速开往员村二横路后逃跑了。我返回现场后发现肖某庚躺在路上不能动并称是被出租车撞伤,我听说肖某己也被撞伤了,后救护车��场将肖某庚、肖某己送往医院治疗。我事后才得知肖某庚他们是因车资跟司机发生争吵。4.证人肖某丁的证言及辨认笔录:2015年4月28日凌晨4时许,我与几个老乡在本市天河区员村二横路程界西菜市场边上的档口吃完宵夜后陆续离开。我见路边停了辆出租车就上前问价,议价过程中跟司机吵了起来。期间,我朋友想拿啤酒瓶打司机,肖某庚等人马上抱住那个朋友,并叫司机赶紧离开。这时,一起吃宵夜的朋友都闻声赶来,争吵过程中有人推了司机一把,肖某庚怕事情闹大,赶紧把双方推开,并再次叫司机离开。司机上车后离开现场,我们于是各自分散离开,肖某丙和肖某己沿着一条小巷子走,我与肖某庚、陈某等人也准备离开。这时我看到刚离开的出租车又掉头开回来,并发出很大的加油声以及轮胎摩擦地面的声音,我循声望去,看到那辆出租车以很快的速度冲向肖某丙和肖某己步行的巷子里,之后又以很快的速度倒车出来,倒车过程中又将肖某庚撞倒在地,那辆出租车撞到肖某庚后没有停车,反而加大油门离开现场。我见状马上追了上去,但那辆出租车开得太快,我没追上。我返回原处后见到肖某庚躺在路上,并听闻某伟明和肖某己也被那辆出租车给撞了。案发当时,肖某庚、肖某己所走的那条巷子很窄,那名出租车司机突然就加大油门冲过去,他撞倒肖某丙和肖某己后并没有停车查看,反而继续以很快的速度倒车将肖某庚撞倒,然后逃逸。整个过程中,那名司机没有丝毫犹豫。我本人就是出租车司机,一般司机都不可能这样开车的,加之那名出租车司机前几分钟某和我们发生过纠纷,所以我认为那名出租车司机是故意开车撞人。那名出租车司机驾驶的出租车是绿色,车牌号为粤A×××××。经辨认照片,证人肖��丁指认被告人王某就是撞伤肖某庚等人的司机。5.证人陈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2015年4月28日凌晨4时许,我与男朋友肖某庚等人在本市天河区员村二横路程界西菜市场旁的大排档吃宵夜。我们吃完后在路边拦了辆出租车准备离开,期间因计价问题跟司机发生口角和推拉,后来司机开车往村内走了,我和肖某庚等人往二横路方向走,其他人往村里的小巷走。我们只走了二三十米,刚跟我们发生争执的那辆出租车掉头开了回来,先是在巷口前面停了一会,突然一下子冲入小巷,好像是要撞我那些走在巷子里的朋友,其中有两名男性朋友被撞倒在地,我男朋友肖某庚见状跑进小巷,但他跑到车尾时那辆车又倒车将他撞倒在地,之后还碾过他的脚。经辨认照片,证人陈某指认被告人王某就是驾车撞伤肖某庚等人的司机。6.证人周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我��本市天河区员村二横路某市场的管理人员。2015年4月28日凌晨4时许,我在市场内上班时看到有七八个人正在和一名出租车司机吵架,双方互相推了几下,那七八个人中有人想拿啤酒瓶打那名出租车司机,但被他的朋友拦了下来,这时那七八个人让司机赶紧离开,那名司机又吵了一会后就开车离开了,这七八个人接着也各自离开,其中持啤酒瓶的男子跟他的朋友往菜市场的小巷子里走。那名司机往前开了数十米后掉头转了回来,并在市场后的小巷口停了一会,这时我听到很大的加油声,我顺着声音看了过去,看到停在巷口的那辆出租车高速冲向持啤酒瓶的男子及他的几个朋友,那群人见状四散跑开,其中有两名男子好像被那辆出租车给撞到了。那辆出租车冲进小巷子后未作丝毫停留,又高速将车倒出小巷子,并在倒车的过程中又撞到了另外一名男子,之后那名司机没���停车而是直接高速驾车驶离。案发现场的那条巷子很窄,司机驾车在巷口停了一会,突然加大油门冲向那群人,而且司机冲进巷子后也没停车查看,又以很快的速度倒车撞到一名男子后逃逸。经辨认照片,证人周某指认被告人王某就是驾车撞伤人的司机。7.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的情况。8.现场监控录像及截图,显示2015年4月28日凌晨4时许,现场有三四名男子与停在路边候车的一辆绿色出租车的司机交谈,后双方发生口角,出租车司机下车与现场男子相互推搡,旁边有其他人员进行劝阻,后出租车驶离现场,在场男子往旁边巷子步行离去。很快,该出租车掉头返回现场,接近巷子口时行驶缓慢,后突然加速驶入巷子。该出租车驶入巷内后又很快地倒车出巷口,加速驶离现场。被害人肖某庚、肖某己、肖某丙及证人肖某丁、陈某、周某均认签上述监控录像截图即为案发当时被害人肖某庚、肖某己、肖某丙被涉案出租车驾车撞伤的过程;庭审时,被告人王某确认上述监控录像中的出租车即为其驾驶的出租车。9.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肖某庚右膝部瘢痕符合手术形成,其余体表多处软组织损伤均符合钝性暴力作用所致,右膝部损伤致右髌骨骨折,其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被害人肖某己左足及右膝部的擦伤符合钝性暴力作用所致,右髌骨的损伤符合撕脱性骨折,其损伤程度属轻微伤;被告人王某体表未见明显新鲜机械性暴力损伤。10.广州市××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证实经鉴定,被告人王某患“癫痫”,案发时处于发作间歇期,在本案中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11.处警经过、破案报告,证实被告人王某的归案情���。12.户籍材料,证实被告人王某的户籍情况。13.被告人王某的供述:2015年4月28日凌晨4时许,我驾驶车牌号为粤A×××××的出租车经过本市天河区远员村二横路程界西市场附近,当时路边有一群人招手拦车,我靠边停车后因车费问题与乘客发生争吵,期间对方的一名男子首先用啤酒瓶打我头部并砸我的车,我见状赶紧开车离开,结果车刚一开动,对方就跑到其车前面,我刹车不及,不小心碰倒了对方的两个人,我因为害怕便没有下车。因为对方一直不肯走,我便向后倒车离开,直接往另一个方向开走了,当时那群人一直在场大喊不让我走。关于被告人王某辩称其是驾车逃避被害人殴打时不小心碰到对方,其没有伤害被害人的故意的意见,经查,现有证据证实案发时被告人王某与被害人一方结束争执后各自离开,被告人王某驾车离开现���后又很快地驾车掉头返回现场,加速追上已走进巷内的被害人肖某丙和肖某己并将二人撞倒在地,后又倒车将前来拦截的被害人肖某庚撞倒在地,紧接着加速从另一方向驶离现场。被告人王某的一系列行为明显具有伤害他人的主观故意,该节辩解意见与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及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当适用“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量刑幅度予以处罚。被告人王某为泄私愤,不计后果驾驶机动车辆故意撞伤他人,情节恶劣,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即从2015年6月2日起至2016年12月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冯 谦人民陪审员  欧阳燕人民陪审员  卓燕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区倩慧戴凡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