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24执45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12
案件名称
张俊平与陈永跃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俊平,陈永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24执455号申请执行人:张俊平,女,1977年10月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陈永跃,男,1972年4月出生,汉族。张俊平申请执行陈永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2016)皖1124民初16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中指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陈永跃名下的位于全椒县春江水岸小区X幢X单元XXX室的房产(房产证号为JXXXXXXX**)。二、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徐志超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徐殿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