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104民初793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李保善与宋兆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保善,宋兆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104民初7934号申请人:李保善,男,1978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申请人:宋兆军,男,1981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此身份信息由原告提供)。李保善与宋兆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李保善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宋兆军名下×××号丰田越野车车户进行冻结。申请人李保善以其名下的×××号本田雅阁轿车为上述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保全价值50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宋兆军名下×××号丰田越野车车户,期限为二年;二、冻结申请人李保善名下×××号本田雅阁轿车车户,期限为二年。案件申请费520元,由申请人李保善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汪 婷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华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