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028执363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李俊山与王玉东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厂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俊山,王玉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028执363号之四申请执行人李俊山(曾用名:李振国)。被执行人王玉东。申请执行人李俊山与被执行人王玉东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大厂县人民法院(2016)冀1028执363号之一执行裁定书,于2016年09月06日冻结被执行人王玉东银行存款97466.65元,现因划拨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王玉东在中国工商银行0410000701004257363账户内存款人民币79848.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 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泉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