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681民初192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孙润博与东港市菩萨庙镇孙家沟村小于家屯村民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润博,东港市菩萨庙镇孙家沟村小于家屯村民组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681民初1929号原告孙润博。法定代理人郑娜(原告母亲)。被告东港市菩萨庙镇孙家沟村小于家屯村民组。原告孙润博与被告东港市菩萨庙镇孙家沟村小于家屯村民组(以下简称村民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因被告村民组目前尚未选定村民组长,导致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法律文书,继而无法启动诉讼程序,故原告本次诉讼不符合起诉条件,其可待被告村民组具有代表人后另行提起诉讼。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告孙润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本院退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洛宜人民陪审员 李玉杰人民陪审员 孙小惠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原 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