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83执177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光市支行与肖立强、肖良民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光市支行,肖立强,肖良民,肖良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3执177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光市支行。住所地:山东省寿光市广场街3777号。负责人:江文胜,行长。被执行人:肖立强。被执行人:肖良民。被执行人:肖良国。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光市支行与肖立强、肖良民、肖良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及线索,且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符合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郝新堂审判员 马文杰审判员 王兴成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马桂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