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91民初241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10
案件名称
烟台恒利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胡孝伟、蓬莱北驰车轮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烟台恒利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胡孝伟,蓬莱北驰车轮有限公司,包头北驰车轮有限责任公司,包头市北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91民初2413号原告:烟台恒利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路58号A区2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03128239708。法定代表人:王向存,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于景利,山东齐鲁(烟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曲成功,山东齐鲁(烟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孝伟。被告:蓬莱北驰车轮有限公司,住所地蓬莱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创路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70684228014230。法定代表人:胡孝伟,总经理。被告:包头北驰车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报包头市东河区巴彦塔拉东大街。法定代表人:冯素琴,董事长。被告:包头市北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包头市东河区巴彦塔拉东大街。法定代表人:冯素琴,总经理。原告烟台恒利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胡孝伟、被告蓬莱北驰车轮有限公司、被告包头北驰车轮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包头市北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审查,本案被告不明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烟台恒利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费。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陈婧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代) 赵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