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23民初285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余某与谢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某,谢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23民初2859号原告余某,市民。被告谢某,市民。原告余某与被告谢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3日立案受理后,本院书面通知原告余某预交诉讼费及公告费,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相关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850元,减半收取925元,由原告余某负担(原告已预交1850元)。审 判 长 潘春如代理审判员 朱丽雯代理审判员 张 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沈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