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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23民初285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余某与谢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某,谢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23民初2859号原告余某,市民。被告谢某,市民。原告余某与被告谢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3日立案受理后,本院书面通知原告余某预交诉讼费及公告费,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相关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850元,减半收取925元,由原告余某负担(原告已预交1850元)。审 判 长  潘春如代理审判员  朱丽雯代理审判员  张 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沈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