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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5行初30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孙晓丽与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等信息公开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晓丽,北京市朝阳区三间房乡人民政府,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京0105行初301号原告孙晓丽,女,1970年9月3日出生,汉族,北京市人,无业,住北京市朝阳区。被告北京市朝阳区三间房乡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柳村。法定代表人张军茹,乡长。委托代理人杨亮,男,北京市朝阳区三间房乡人民政府干部。委托代理人于婧思,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日坛北街33号。法定代表人王灏,区长。委托代理人武力强,男,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干部。委托代理人孟丽娜,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孙晓丽(以下称原告)不服被告北京市朝阳区三间房乡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三间房乡政府)政府信息公开告知行为及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朝阳区政府)行政复议决定,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原告房屋所处地块位于朝阳区三间房乡D区土地一级开发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于2015年11月9日提出信息公开申请,三间房乡政府于2015年11月27日作出三政开〔2015〕第21号-答《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告知书》(以下简称《答复告知书》)。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依法确认其政府信息答复告知书行为违法,并要求三间房乡政府重新作出政府信息公开。朝阳区政府作出的朝政决字[2016]5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以下简称《复议决定书》)明显违反事实依据及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驳回原告的行政复议申请。现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确认三间房乡政府作出《答复告知书》的行为违法并要求三间房乡政府重新作出政府信息公开,请求依法确认并撤销朝阳区政府作出的《复议决定书》。经审查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本案中,原告所要求公开的信息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调整范围,亦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调整范围,对其起诉依法应予驳回;对于原告要求确认并撤销朝阳区政府行政复议决定的诉请事项,本院一并予以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4年修正)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孙晓丽的起诉。原告孙晓丽在起诉时提交了缓交诉讼费申请,诉讼费未缴纳。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朱军巍代理审判员  唐伟伟人民陪审员  丁京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冯兰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