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京0114民初1401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武毓平与白丽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毓平,白丽丽,北京盛世恒鑫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4民初14010号原告:武毓平,女性,年龄57。被告:白丽丽,男性,年龄27。第三人:北京盛世恒鑫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武毓平、白丽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4日立案。原告武毓平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武毓平撤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武毓平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田雅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俊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