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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82民初586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江苏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国兰、刘彬兰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国兰,刘彬兰,刘跃兰,郭绍风,刘佳林,刘传林,孙飞,刘栋良,刘石兰,李辉,汤先成,刘惠尧,谭侠,谭运东,陶玉,石启梅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82民初5863号原告江苏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邳州市建设中路16号。法定代表人乔建设,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梓郡,该公司职工。被告刘国兰,农民。被告刘彬兰,农民。刘明义,农民。被告刘跃兰,农民。被告郭绍风,农民。被告刘佳林,农民。被告刘传林,农民。被告孙飞,农民。被告刘栋良,农民。被告刘石兰,农民。被告李辉,农民。被告汤先成,农民。被告刘惠尧,农民。被告谭侠,农民。被告谭运东,农民。被告陶玉,农民。被告石启梅,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国兰、刘彬兰、刘明义、刘跃兰、郭绍风、刘佳林、刘传林、孙飞、刘栋良、刘石兰、李辉、汤先成、刘惠尧、谭侠、谭运东、陶玉、石启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规定期限内不依法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赵红亮代理审判员  周新欢人民陪审员  刘振廷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周玉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