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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002执恢10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于东与于华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东,于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002执恢109号申请执行人于东,男汉族,住百色市右江区。委托代理人于群,女,住百色市右江区。被执行人于华,男,汉族,住百色市右江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右民一初字第312号民事判决书、(2011)百中民一终字第47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于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于华在中国建设银行百色中山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于华在中国建设银行百色中山支行账户62×××80上的存款13364元。上述款项扣划至本院。款项汇至户名: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广西百色右江农村合作银行营业部,帐号:60×××81。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陆建华审判员  凌积坚审判员  覃绍泽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黄 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