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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巫法民执字第0000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熊伟与易秀蓉周德平借款合同纠纷扣留、提取收入裁定书

法院

巫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伟,周德平,易秀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巫法民执字第0000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熊伟,男,生于1972年10月19日,住重庆市巫溪县。被执行人周德平,男,生于1968年10月5日,住重庆市巫溪县。被执行人易秀蓉,女,生于1968年8月29日,住重庆市巫溪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2011)巫法民初字第0001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周德平、易秀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已查明被执行人周德平在重庆农村商业银行巫溪支行城厢分理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周德平在重庆农村商业银行巫溪支行城厢分理处的存款1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黄 鑫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陈兴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