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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民终259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马某与张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某,张某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民终259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某。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军,江苏一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上诉人马某因与被上诉人张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2015)建民初字第215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马某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马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马某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4350元,减半收取2175��,由上诉人马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迎付代理审判员  郭华炜代理审判员  王慧玲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孙 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