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3执414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张万海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万海,许文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3执4147号申请执行人张万海,男,1962年6月2日出生。被执行人许文良,男,1962年4月17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张万海与被执行人许文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京市顺义区法院于2016年2月17日作出的(2015)顺民(商)初字第147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许文良未按期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张万海于2016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许文良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找不到被执行人许文良。申请执行人张万海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许文良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内难以继续进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顺民(商)初字第1471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及其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怀斌审 判 员 王小丽代理审判员 李 维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陈宏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