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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02执86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襄阳航宇机电液压应该技术与湖北星航宇伺服科技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襄阳航宇机电液压应该技术,湖北星航宇伺服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602执867号申请执行人襄阳航宇机电液压应该技术。法定代表人左彝陵,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湖北星航宇伺服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望勇,该公司董事长。关于申请执行人襄阳航宇机电液压应该技术与被执行人湖北星航宇伺服科技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鄂襄城民二初字第0077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北星航宇伺服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5000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茂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吴建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