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1681执39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唐瑜与匡全民、曹蓝云民间借贷纠纷之一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瑜,匡全民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681执39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唐瑜,女,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被执行人匡全民,男,住四川省华蓥市。本院于2015年9月18日作出的(2015)华蓥民保字第202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匡全民所有的位于XX市XX街道办事处XX坝的房屋(房屋产权证号:XX房权证双字第01XX**号,土地使用证号:华国用2005第1XX3号,他项权证号:广安房他证华XX字第2015XX03**号),现因另案申请人王盛与匡全民达成以房抵债协议,申请人唐瑜对该协议无异议,同意解除查封该保全查封标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匡全民所有的位于XX市XX街道办事处XX坝的房屋(房屋产权证号:XX房权证双字第01XX**号,土地使用证号:华国用2005第1XX3号,他项权证号:广安房他证华XX字第2015XX03**号)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学科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戴 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