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221民初175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4-06
案件名称
陈军伟与王立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军伟,王立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豫1221民初1753号原告:陈军伟,男,1968年11月24日生,汉族,住渑池县。被告:王立军,男,1969年4月24日生,汉族,住渑池县。原告陈军伟与被告王立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军伟诉称:2014年10月12日,被告王立军以做生意缺乏资金为由,从原告处借款250000元,当时约定借款期限为三个月,口头约定借款利率为1.5%,借款期满后,我多次向被告要求还款未果,无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250000元,并按照月利率1.5%自2015年1月12日计算利息至款付清之日止。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陈军伟与被告王立军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王立军欠原告陈军伟借款共计213000元,保证于2016年12月30日前偿还原告15000元,2017年10月份偿还原告30000元,2019年12月31日之前还清剩余款项168000元;若被告王立军任一期限未予还款,则原告可就全部款项申请执行;二、被告王立军给原告陈军伟出具的2015年11月7日5500元和2016年4月26日3000元借条作废;三、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保全费1520元,共计4045元,由原告陈军伟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按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 判 长 杨永青审 判 员 韩 鑫人民陪审员 范燕燕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楚方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