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481执180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3-29
案件名称
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81执1803号申请执行人沈娟梅与被执行人浙江嘉海塑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20日作出的(2016)浙04民终62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沈娟梅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经双方当事人协商,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分期支付的执行和解协议,故本案现无继续执行之必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481执1803号执行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浙江嘉海塑业有限公司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可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 敏审判员 冯跃宁审判员 毛守群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顾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