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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4民初712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中粮地产集团深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与肖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粮地产集团深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肖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4民初7124号原告:中粮地产集团深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被告:肖文。原告中粮地产集团深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与被告肖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李矫健独任审判,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中粮地产集团深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粮地产集团深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粮地产集团深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李矫健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范红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