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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9民初693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汾湖支行与费永忠、姚培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汾湖支行,费永忠,姚培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9民初6931号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汾湖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9564286251u,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汾湖镇中山路东侧。负责人沈亮。委托代理人陈涛。委托代理人刘丹。被告费永忠。委托代理人姚培红。系被告费永忠妻子。被告姚培红。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汾湖支行与被告费永忠、姚培红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汾湖支行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顾伟林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肖晨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