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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22民初234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宋玉香与梁红卫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玉香,梁红卫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422民初2347号原告宋玉香,女,1978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睢县。委托代理人薛坤,河南三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红卫,女,1966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睢县。原告宋玉香与被告梁红卫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原告宋玉香的委托代理人薛坤、被告梁红卫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宋玉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清偿劳动报酬5300元。事实与理由:被告开办一茶楼。原告受雇从事服务员工作。被告拖欠原告部分工资未付。被告给原告出具有欠条一份,欠原告工资5300元。被告梁红卫辩称,给原告计算工资时没有扣除假期,从5300元中应扣除1800元假期工资。另外,被告给原告字画一副,作价2000元。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关于被告梁红卫是否欠原告宋玉香工资5300元的问题,被告出具的欠条明确记载“今欠宋玉香工资5300元”,被告梁红卫所主张的扣除假期工资,以字画折抵2000元的事实,原告不予认可,被告亦无其他证据予以印证,因此,对被告欠原告工资5300元的事实予以确认,对被告所主张的事实不予确认。本院认为,原告受雇于被告从事劳务,被告应及时给付原告工资。原告提供的欠条明确记载了被告拖欠原告工资的数额,被告所辩称的应扣除假期工资1800元,及给了原告一副字画折抵2000元,因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对被告辩称的理由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对于原告宋玉香要求被告梁红卫给付工资5300元的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梁红卫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宋玉香工资53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梁红卫负担。审判员  冯传庚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 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