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22民初562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东海县石湖乡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站与庄前楼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海县石湖乡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站,庄前楼
案由
林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22民初5626号原告:东海县石湖乡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站,住所地东海县石湖乡。法定代表人:李安山,该服务站站长。委托代理人:徐旨立,东海县石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庄前楼,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东海县石湖乡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站与被告庄前楼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东海县石湖乡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陆洪远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晏宇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