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33民初682-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与石家庄鸿锐货运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石家庄鸿锐货运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33民初682-1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地址:石家庄市桥西区裕华西路83号。组织机构代码:80432362-2。法定代表人魏丙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月影,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家庄鸿锐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赵县工业一街。法定代表人邸爱国,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诉被告石家庄鸿锐货运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1日受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所提供的被告信息不准确,致本院无法按相关规定将法律文书送达给被告,本院于2016年9月8日出具(2016)冀0133民初682号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交纳公告费用通知书,限原告单位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本案公告费,经人民法院特快专递向原告送达,原告于2016年9月9日收到该通知书,但至今(2016年9月23日)还未向本院交纳公告费。原告的起诉属被告不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42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旭宁人民陪审员 曹立存人民陪审员 程晓丹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杨亚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