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民初字第1306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原告福建晋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晋江宝树彩色印刷有限公司、泉州宝树包装有限公司、福建省晋江市陈埭下村纸箱厂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晋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晋江宝树彩色印刷有限公司,泉州宝树包装有限公司,福建省晋江市陈埭下村纸箱厂,福建金宝树包装发展有限公司,谢清河,谢育忠,谢永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民初字第13061号原告:福建晋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法定代表人:林太白,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美堂,女,该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诗晓,男,该公司职员。被告:福建晋江宝树彩色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法定代表人:谢清河,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告:泉州宝树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法定代表人:谢永军,该公司董事长。被告:福建省晋江市陈埭下村纸箱厂。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法定代表人:谢育忠,该厂负责人。被告:福建金宝树包装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法定代表人:谢育忠,该公司董事长。被告:谢清河,男,1955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被告:谢育忠,男,1962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被告:谢永军,男,1960年4月14日出生,侨居菲律宾共和国,现住福建省晋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晋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晋江宝树彩色印刷有限公司、泉州宝树包装有限公司、福建省晋江市陈埭下村纸箱厂、福建金宝树包装发展有限公司、谢清河、谢育忠、谢永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七被告达成和解,欲通过其他方式催收。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晋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26元,依法减半收取363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慧玲审 判 员 林真真人民陪审员 江连火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曾坚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