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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83执259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魏春莲、周彦玲、李东卫、李东亮、邓亚娟诉魏向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春莲,周彦玲,李东卫,李东亮,邓亚娟,魏向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83执2590号申请执行人:魏春莲,女,汉族。申请执行人:周彦玲,女,汉族。申请执行人:李东卫,男,汉族。申请执行人:李东亮,男,汉族。申请执行人:邓亚娟,女,汉族。被执行人:魏向阳,男,汉族。关于魏春莲、周彦玲、李东卫、李东亮、邓亚娟诉魏向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0183民初10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9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魏向阳银行存款160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收入。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梁会��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永 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