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1民辖终13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王学斌与祁发文、王婧、王林虎、永靖县学瑞铸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某甲,祁某某,永靖县学瑞铸钢有限公司,王某,王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1民辖终13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甲,男,1982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永靖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祁某某,男,1980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兰州市红古区。原审被告:永靖县学瑞铸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永靖县古城新区。法定代表人:孔某某,该公司经理。原审被告:王某,女,1983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兰州市七里河区。原审被告:王某某,男,1980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兰州市城关区。上诉人王某某因与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2016)甘0111民初32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王某某上诉称,原审裁定无法律依据,上诉人未接受货币一方,实际履行地在永靖县古城新区,并且民间借贷纠纷应适用合同纠纷案件管辖的一般原则。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甘肃省永靖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因民间借贷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行使管辖权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英贞审 判 员 陈 磊代理审判员 芦 卫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杨小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