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003执33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3-23
案件名称
贺佳佳与李贤凤、任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佳佳,李贤凤,任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003执331号申请执行人贺佳佳,女,1988年1月4日生,汉族,住荆州市荆州区。被执行人李贤凤,女,1962年4月18日生,汉族,住荆州市荆州区。被执行人任鹏,男,1977年1月30日生,汉族,住荆州市荆州区。本院审理的申请执行人贺佳佳与被执行人李贤凤、任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5)鄂荆州区民初字第10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贤凤、任鹏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或提取在其他部门的收入人民币1319206元【本金1200000元、利息84000元(自2015年7月4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2016年9月4止),案件受理费15600元、保全费5000元、案件执行费14606元】。不足部分再查封、扣押、拍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清偿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张 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周海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