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29执38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李某、范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范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329执382号申请执行人李某,男,1982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野县。被执行人范某某,男,1969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市民,住新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范某某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经询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新溧民初字第0012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人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 伟审判员 单明山审判员 张朝凤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齐显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