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421民初222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齐茂林与刘福雷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茂林,刘福雷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421民初2228号原告:齐茂林,男,1972年1月5日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凤台县。委托代理人:薛杰,安徽薛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魏敬乾,安徽薛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福雷,男,1987年6月10日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淮南市毛集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原告齐茂林诉被告刘福雷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满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8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齐茂林及其委托代理人魏敬乾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福雷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齐茂林诉称:其一直从事服装加工行业,2014年10月份刘福雷找其加工服装,累计欠加工款18284元,并答应2014年春节前付清。后经其多次催要,刘福雷拒绝支付,为维护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刘福雷立即支付欠款18284元,逾期利息1200元(从2015年3月1日计算至起诉之日,以后利息计算至付清为止);本案诉讼费用由刘福雷承担。刘福雷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齐茂林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供如下证据:证据一、齐茂林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其主体身份;证据二、借条一份,证明刘福雷欠其加工费18284元的事实;证据三、加工合同一份,证明逾期利息计算依据。刘福雷未向本院提交证据。对证据的质证与认定:刘福雷未到庭无法对齐茂林提供的上述证据进行质证,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证据客观真实,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份,齐茂林与刘福顺签订一份加工合同,双方约定:由齐茂林为刘福雷加工裤子,每条6元,出货后刘福雷支付加工费50%,余款40天付清,如不付每天按5%的利息算。齐茂林将加工完成后的服装交付刘福雷后,刘福雷共欠齐茂林18284元加工费未付,刘福雷于2014年12月23日为齐茂林出具欠条一份,承诺年前付清。条据出具后,刘福雷未能支付欠款,齐茂林遂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刘福雷与齐茂林签订的加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双方均有约束力。齐茂林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刘福雷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现齐茂林要求刘福雷支付加工费18284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齐茂林要求刘福雷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逾期利息12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亦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福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齐茂林支付加工费人民币18284元,逾期利息1200元,合计19484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8元,减半收取144元,由被告刘福雷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陈 满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姬福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第二百六十三条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