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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1民终116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陈伦与汪云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汪云友,陈伦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1民终116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汪云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伦。委托代理人:梅秋涛,湖北功竞元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上诉人汪云友与被上诉人陈伦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2015)鄂浠水民初字第015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汪云友以与被上诉人陈伦达成和解并当场实际履行为由,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汪云友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汪云友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上诉人汪云友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 静审判员 倪志勇审判员 朱 卫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延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