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1民终116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陈伦与汪云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汪云友,陈伦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1民终116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汪云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伦。委托代理人:梅秋涛,湖北功竞元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上诉人汪云友与被上诉人陈伦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2015)鄂浠水民初字第015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汪云友以与被上诉人陈伦达成和解并当场实际履行为由,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汪云友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汪云友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上诉人汪云友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 静审判员 倪志勇审判员 朱 卫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延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