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881执139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毛广华、姜科雄等与毛慧明、毛慧成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广华,姜科雄,胡成荣,徐昌先,毛树武,毛慧明,毛慧成,江山市慧峰木业有限公司,江山市贺村振兴木器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881执1394号申请执行人毛广华,农民。申请执行人姜科雄,居民。申请执行人胡成荣,居民。申请执行人徐昌先,农民。申请执行人毛树武,农民。五申请执行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刘惠献、何斌,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毛慧明,农民,被执行人毛慧成,农民。被执行人江山市慧峰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山市。法定代表人:毛慧明,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江山市贺村振兴木器厂,住所地:江山市。诉讼代表人:翁祥军,负责人。毛广华、姜科雄、胡成荣、徐昌先、毛树武与毛慧明、毛慧成、江山市慧峰木业有限公司、江山市贺村振兴木器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0日作出的(2015)衢江商初字第5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毛广华、姜科雄、胡成荣、徐昌先、毛树武于2016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毛慧明归还借款本金4480000及利息(按照判决书确定的利率计算);义务人毛慧成、江山市慧峰木业有限公司、江山市贺村振兴木器厂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共同负担财产保全费50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毛慧明名下无房屋登记、车辆登记、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2015年10月13日,另案已经拍卖被执行人毛慧成所有的位于江山市双塔街道乌木山五区56号房屋,所得拍卖款支付优先债权后无余额,并已支付申请执行人财产保全费5000元。被执行人江山市慧峰木业有限公司、江山市贺村振兴木器厂所有的财产均设定抵押,另案正在处置中。申请执行人毛广华、姜科雄、胡成荣、徐昌先、毛树武也未能提供各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向本院提出对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881执139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志强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周刘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