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0781执字31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3-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福利与被执行人刘玉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福利,刘玉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781执字317号申请执行人李福利,男,1968年9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扶余市长春岭镇石桥村1社。身份证号:×××被执行人刘玉峰,男,1983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扶余市长春岭镇前坨子村。身份证号:×××申请执行人李福利与被执行人刘玉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扶余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1日作出(2015)扶民初字第1957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如下:一、被告刘玉峰于本调解生效后合计25000元,此款于2015年8月20日前给付20000元,2015年12月30日前给付80000元,2016年12月30日前给付100000元,2017年7月30日前给付50000元。如未按该调解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1.5元由被告负担。该调解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调解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1月25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现查明被执行人刘玉峰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无准确住址。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扶余市人民法院(2015)扶民初字第1957号民事调解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案件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武宏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肖 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