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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6民初8310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分行与李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分行,李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6民初8310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分行被告李义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分行诉被告李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红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晓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