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84执152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梁增广与黄剑萍其他案由2016执1522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从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从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某甲,黄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84执1522号申请执行人:梁某甲,住广州市海珠区。被执行人:黄某,住广州市从化区。申请执行人梁某甲与被执行人黄某离婚纠纷执行一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1民终49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申请人可以随时探视小孩梁壬显、梁壬然。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5月18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限期内履行义务。申请人表示需要时间与被执行人协商探视事宜并同意本案延期执行。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申请人同意本案延期执行。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184执152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永强审 判 员 朱继安代理审判员 吴飞龙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黎家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