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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4民初706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台州西卡智能门控科技有限公司与永康市致兴工贸有限公司、应广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州西卡智能门控科技有限公司,永康市致兴工贸有限公司,应广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4民初7061号原告:台州西卡智能门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椒江区枫南东路757号。法定代表人:张日亮。委托诉讼代理人:XX安,浙江雷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永康市致兴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康市西城西塔二路2-1号东厂房二幢。法定代表人:应广智。被告:应广智。本院在审理原告台州西卡智能门控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永康市致兴工贸有限公司、应广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台州西卡智能门控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时交纳诉讼费又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章 璐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林祝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