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382执39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刘永宏申请徐景春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普通执行中止执行交付特定物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永宏,徐景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双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382执393号申请执行人刘永宏,男,1970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双辽市。被执行人徐景春,地址双辽市郑家屯街。刘永宏申请执行徐景春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双辽市人民法院(或本院)于2015年12月29日作出的民事调解书[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永宏于[2016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2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提交了终结本次执行申请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双辽市人民法院(2016)吉0382执39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玉福审 判 员 :刘凤华代理审判员 : 陈 霞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 彭 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