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5执73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2-01
案件名称
广东群英工业材料有限公司与甘永平其他合同纠纷普通执行[公开]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汕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东群英工业材料有限公司,甘永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5执733号申请执行人广东群英工业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法定代表人陈英群。被执行人甘永平,男,汉族,1982年9月2日出生,住所地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关于申请执行人广东群英工业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甘永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2015)汕金法民三初字第293号民事调解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被执行人结欠申请执行人14160元,由被执行人分6个月还清,自2016年1月起每月10日前付还2360元,直至还清。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6月1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付还申请执行人2月份应还款项2360元,尚欠9440元,本院经向银行、车管所、不动产登记中心等部门查询,均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又对被执行人甘永平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且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本院已对被执行人甘永平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且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已执行2360元,尚欠部分款项,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5执73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张章雄执行员 :曾恩生执行员 :袁俊鹏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学通第2页共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