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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8刑更180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罪犯李德财补期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德财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8刑更1804号罪犯李德财,男,1964年1月6日出生,汉族,吉林省人,现在吉林省监狱管理局镇赉分局一监狱服刑。1994年2月19日,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作出(1994)昌刑初字第74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李德财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至:2001年3月23日止。执行机关吉林省监狱管理局镇赉分局一监狱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罪犯李德财暂予监外执行期间不计入刑期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经本院审理查明:罪犯李德财因犯盗窃罪于1994年2月19日,被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至:2001年3月23日止。罪犯李德财于1998年9月25日,因左胸膜炎病被吉林省监狱管理局批准保外就医一年,自1998年9月25日起至1999年9月24日止,该犯保外就医期满后逾期未归,后于2016年7月21日在青岛市黄岛区被抓捕归案。该犯不计入刑期时间从1999年9月25日起至2001年3月23日止,共一年五个月二十九天,现刑期执行自2016年7月21日起至2018年1月18日止。本院认为,罪犯李德财保外就医脱离监管期间不应计入已执行的刑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李德财应当补期,补期后的刑期至:二0一八年一月十八日止。审 判 长  郝万华审 判 员  葛胜楠代理审判员  刘志国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慧杰